*税一稽罚〔2024〕**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云南**足浴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88,385.99  没收金额(元)-

处罚日期 2024-07-01  发布日期-

违法事实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或已收税款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结果 处以少缴增值税80,348.0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12.28元,企业所得税10,345.34元,合计93505.6元0.5倍罚款46,752.83元。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3,266.31元处0.5倍罚款41,633.1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电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讲行虚假的纳税电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湍纳金,并外不缴可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