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还有关奖励资金决定书的公告

1.青岛**进出口有限公司及詹*章、邹*香;

2.青岛**进出口有限公司及邹*香;

3.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詹*章、邹*香;

4.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詹*章;

5.青岛****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青岛**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6.青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7.青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因我委无法与你各方取得联系,现向你各方公告送达《关于退还外贸奖励补贴的决定书》。

决定书要点为:

一、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分别退还奖励资金510450元、653325元、485775元、505875元、692750元、1066125元、150850元,并赔偿我委损失(自收到扶持款之日起按照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退还之日)。

二、你方有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或者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中的任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四、逾期未支付款项的,我委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