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文号 *税稽二罚〔2024〕**号

案件名称 宁波**建设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2018年至2019年经营期间,你单位将承接的建筑工程内部承包给工程项目个人承包人,因项目承包人租赁设备和购买建筑材料时无法取得发票,项目承包人采用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于2019年1月取得由宁波江北杨新建材经营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号码为01741955、00992409-10、00114997、00070274,金额432581.94元、税额12977.46元,价税合计445559.40元;取得由宁波江北近区建材经营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号码为01741952,金额29126.21元、税额873.79元,价税合计30000.00元。以上共取得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计金额461708.15元、税额13851.25元,价税合计475559.40元(证据二、三、四、五)。上述发票已被我局证实为虚开。上述6份发票进项税额13851.25元已在同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导致少缴增值税13851.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69.59元(证据六)。2024年2月29日,你单位已预缴增值税税款13000.00元。上述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已入账计入2019年度主营业务成本并在税前扣除,导致少计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60045.99元,你单位已作账务调整用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五条第(一)项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在检查实施期间已预缴增值税税款13000元,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建设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略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 

处罚结果 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1.对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增值税13851.25元的80%的罚款,计11081.00元。2.对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969.59元的80%的罚款,计775.67元。合计罚款11856.67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日期202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