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浙0402刑初263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2021年12月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本案于2023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2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沈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甲、辩护人丁君到庭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财物共计39万余元,数额较大,应当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2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甲一人犯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甲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甲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职务侵占

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间,被告人甲在任职乙,负责公司为丙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期间,结算时让丙将部分劳务费共计390239.98元打到其指定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等。

二、诈骗

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甲伪造与丁的运输合同,谎称要与李某合作,以支付车队运费为由,骗取李某120000元。

2023年9月14日,被告人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职务侵占、诈骗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李某、被害单位负责人戊的陈述、证人陈某1、石某、黄某、王某、薛某、陈某2、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甲的供述、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流配送年度协议、伪造的“货物运输合同”“加西贝拉线路中标价格表”“出货计划”“出货记录”“付款计划”、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手机短信截图、银行转账回执、银行交易明细、营业执照、灵活用工协议、劳动合同、增值税发票、情况说明、不起诉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主要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甲一人犯有二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至2027年5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甲退赔被害单位乙390239.98元、被害人李某120000元;扣押手机1部返还被告人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永杰

人民陪审员    何跃坤

人民陪审员    欧文富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