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多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税稽二局公告〔2024〕**号

多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稽二局罚告〔2024〕*号)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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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稽二局罚告〔2024〕*号

多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对你单位(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街道金桥路****)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7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一)2021年1月19日你单位与无锡海翔瑞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两份购买一次性手套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2490000元和2590000元,货款于1月份完成支付,货物于同月完成交付。你单位应当在1月份给无锡海翔瑞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只开具了 2590000元(含税)的发票,2490000元(含税)发票没有开具。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你单位上述发生在2021年1月的销售额(含税)2590000元,税率13%,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2292035.4元,已于2021年4月、5月、6月分别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申报但未缴纳,涉及未缴纳的增值税297964.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857.52元,教育费附加8938.93元,地方教育附加5959.29元,已形成欠税合计318822.12元。

你单位上述发生在2021年1月的销售额(含税)2490000元,税率13%,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2203539.82元,应申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应补缴增值税286460.1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2.21元,教育费附加8593.81元,地方教育附加5729.2元。

综上,你单位合计2021年1月应补缴增值税584424.7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0909.73元,教育费附加17532.74元,地方教育附加11688.50元。

2.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21年1月的未确认销售收入2490000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收入2203539.82元,应申报预缴2021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之规定,你单位应预缴2021年1至3月企业所得税55088.5元。

(二)你单位2021年4月12日申报所属期2021年3月的增值税91627.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413.94元,教育费附加2748.83元,地方教育附加1832.55元,印花税3265.3元,2021年4月16日申报所属期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企业所得税11139.01元但未缴纳。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惠济区税务局于2021年5月6日向你单位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惠济税通〔2021〕17927号),责令限期缴纳上述已申报未缴纳形成的欠税税款112445.98元。

你单位2021年5月13日申报所属期2021年4月的增值税5292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04.41元,教育费附加1587.6元,地方教育附加1058.4元,印花税1767.6元但未缴纳。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惠济区税务局于2021年7月16日向你单位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惠济税通〔2021〕32580号),责令限期缴纳上述已申报未缴纳形成的欠税税款58392.11元,合计170838.09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  

证据一:金三取证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发票及申报情况多次重复操作开具和作废发票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惠济区税务局调查资料、协查资料、举报材料,用于证明你单位发生交易事项,收款未足额开具发票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少缴的增值税286460.1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2.21元、企业所得税55088.50元定性为偷税,偷税比例为30.95%,参照《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条裁量基准,你单位偷税行为属于“较重裁量阶次”,“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或者有其他较重违法情形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以1倍的罚款,罚款合计361600.89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款“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你单位申报未缴纳2021年1月增值税297964.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0857.52元,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11139.01元,3月增值税 91627.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413.94元、印花税3265.3元,4月增值税5292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04.41元、印花税 1767.6元除补缴相关税款外,定性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参照《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9条,你单位欠缴税款行为属于“较重裁量阶次”,“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元以下,处欠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拟处欠缴税款489660.21元一倍的罚款489660.21元,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行政机关联系人:侯学红 董建玲

电话:0371-6858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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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450000

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