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税稽罚20245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西藏*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顺通加油站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昌都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09,568.88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7-05  发布日期    2024-07-06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发现以下违法行为:

1.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虚列工资支出共计706,623.00元,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176,655.75元。其中2021年度虚列工资支出549,500.00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37,375.00元,2022年度虚列工资支出43,000.00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0,750.00元,2023年度虚列工资支出114,123.00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8,530.75元,

2.在2021年度存在违规享受《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第六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的优惠政策,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5,838.08元。

3.在2022年度违规享受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藏政发〔2022〕11号)第五条“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军人五类人员就业人数占企业从业人数30%以上(含本数)的企业; 2.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占企业从业人数70%以上(含本数)的企业”的优惠政策,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36,643.91元。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219,137.74元处以50%的罚款共计109,568.88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