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内蒙古**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二稽处〔2024〕**号)(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玉龙大街70号(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联系人:陈学敏 张晓光

电话:0476-8466623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二稽处〔2024〕**号

内蒙古**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6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铁东街道****)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企业登记的经营地址不存在,为虚假地址。所有登记的企业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所留联系电话或空号或暂停服务。无法取得你企业凭证、账簿及相关账务资料。你企业未向税务机关备案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无法查询资金流。

你企业2023年12月期间共向9家公司开具了39组发票,开具金额价税合计2985231.36元。2024年4月1日主管税务机关将你企业划定为非正常企业进行管理。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打印件、赤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查询结果等资料;

证据2:注册地址赤峰市松山区****证明;(松山区税务局移交资料)

证据3:金税三期系统查询未申报记录、非正常户认定公告。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的规定,你企业自开业以来,只对外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销售),未取得过购进货物或服务类发票,且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免税额度后未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已认定为非正常企业,税务登记备案的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所有联系人电话均无法联系,或空号或暂停服务,未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应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企业开具的39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985231.36元,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的规定,对你企业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行为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