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税公字〔2024〕*号

发布时间:2024-07-01 15: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驻长春市房屋交易大经路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1130号长春市房屋交易大经路服务中心三楼45号办税服务窗口

电话:0431-88730903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4年7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 通〔2024〕**号

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略

事由:2020年8月6日你单位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取得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合肥路、西至现状六合一方、南至合肥路、北至南区丙七路面积48497平方米的土地一块。2024年3月21日,你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该块土地的契税申报。经核查,该纳税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通知内容: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驻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大厅(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长春市政务中心一楼B区税务窗口)报送该块土地相关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如你不履行上述义务,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