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三稽处〔2024〕**号

衡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于2022年8月4日至2024年4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取得天津兆利来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发票代码:1200153130,发票号码:00613966-00614000)金额3493179.22元、税额合计593840.48元、价税合计 4087019.70元,已于2015年11月认证抵扣税款593840.48元;取得天津鑫泰福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发票代码:1200161130,发票号码:02534366-02534387、02534389-02534412)金额4591728.89元、税额合计780593.91元、价税合计5372322.80元,已于2016年7月认证抵扣税款780593.91元。经检查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构成偷税。

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共计1374434.39元,其中2015年11月份增值税593840.48元、2016年7月份增值税780593.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68721.72元,其中2015年11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29692.02元,2016年7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39029.70元;教育费附加共计41233.03元,其中2015年11月份教育费附加17815.21元,2016年7月份教育费附加23417.82元;地方教育附加共计27488.69元,其中2015年11月份地方教育附加11876.81元、2016年7月份地方教育附加15611.88元

(二)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基础信息报告表(金三导出)

2.企业登记状态、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金三截图)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金三导出)

4.申报明细查询(金三查询)

5.银行对账单企业、相关人员银行对账单

6.企业用电情况查询结果

7.外埠税务机关发来协查资料

(三)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依据有:

1.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 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3.教育费附加

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4.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13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与教育费附加同时征收。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的经费,在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定性偷税,责令你单位限期缴纳增值税共计1374434.39元,其中2015年11月份增值税593840.48元、2016年7月份增值税780593.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68721.72元,其中2015年11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29692.02元,2016年7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39029.70元,并对上述税款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缴纳教育费附加共计41233.03元,其中2015年11月份教育费附加17815.21元,2016年7月份教育费附加23417.82元。

(三)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3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共计27488.69元,其中2015年11月份地方教育附加11876.81元、2016年7月份地方教育附加15611.8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景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