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税一稽 罚 〔2024〕 27 号 

西安航空城*现代服务有限公司一案

罚款    0.762500万元  

经检查,你单位2020年3月27日支付给陕西信用担保公司贷款项目担保费支200,000.00元,该担保费支出是替其他单位贷款与你单位经营业务支出无关,其摊销支出不予列支。2020年你单位摊销担保费75,000.00元,所得税前不予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000.0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1,250.00元。2021年你单位摊销担保费100,000.00元,所得税前不予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0元,调整后所得-2,179,418.83元。2022年你单位摊销担保费25,000.00元,所得税前不予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000.00元,调整后所得-4,675,709.90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2020年度违法行为,应追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1,250.00元,以及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追缴入库,并处罚款5,625.0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2021年度、2022年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并处2,000.00元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06-05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