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因你单位未按期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一稽处〔2023〕317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一稽罚〔2023〕274号)的纳税义务,经我局通知及催告后你单位仍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对你单位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税一稽强扣〔2024〕22号),执行决定主要内容为:
从2024年7月9日起从你单位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40.7元。
如对上述《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你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且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执行科(地址:*)领取上述《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否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