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厦门思明*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因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厦税一稽处〔2024〕193号)。税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为:

追缴你单位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26634.68元 ,2017年企业所得税170338.42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95342.32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30119.46元,2020年企业所得税24922.47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5473.79元,合计352831.14元。限你单位自收到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执行科(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152号2楼)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执行科(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152号2楼)领取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