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稽罚告〔2024〕*

发布时间:2024-07-11 09: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稽查局

祝**(纳税人识别号:略):

对你(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民强路********)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8月1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通化禾信医药咨询有限公司急需资金,委托吕**为其办理贷款,并将公司证照、房屋产权证书等交与吕**,以房产做抵押,根据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吉05民终1256号),吕**以通化禾信医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信医药)名义2013年2月28日向你个人借款150万元并以禾信医药面积为1574.27平方米的厂房为抵押。你于2013年2月28日,向陈**个人账户汇款1,283,231.00元,向吕**个人账户汇款140,000.00元,以上款项合计1,423,231.00元,均由吕**实际使用,2013年8月8日吕**已偿还本金600,000.00元,尚欠借款823,231.00元,利息自2013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实际付清之日止。2017年12月13日,根据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吉0502执1630号),通化禾信医药咨询有限公司冯**于2017年12月19日将上述本金823,231.00元,利息774,491.21元,上诉费13,400.00元通过冯**个人账户银行转账交到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将本金利息及上诉费共计1,611,122.21元交给你。

2017年12月20日,你取得利息收入所得774,491.21元,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54,898.24元、增值税22,55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79.06元的违法事实。

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2017年12月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应纳增值税774,491.22/1.03*3%=22,558.00元,已纳0元, 应补22,558.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2,558.00*7%=1,579.06元,已纳0,应补1,579.06元;应纳个人所得税774,491.22*20%=154,898.24元,已纳0 元 ,应补154,898.24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房产抵押借款合同1份14页,(二)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档案室提供的移送执行案件表等1份19页,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行科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收据等1份6页,(三)土地使用证1份3页,(四)房产证1份3页,(五)银行交易明细清单2份2页,(六)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10页,(七)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6页,(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12页,(九)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书等资料16页,(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7页,(十一)邮寄税务事项通知书回执1份3页,(十二)询问笔录2份6页,(十三)其他证据资料1份18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2号)附件:《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类型 四、违反税款征收规定 序号19 裁量基准(三)之规定,拟对你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4,137.06元处以1.05倍的罚款,金额为25,343.9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向你本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行为处以罚款(另案处理)。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