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1日08时55分 来源: 福州税务

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一稽处〔2024〕**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7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一稽处〔2024〕**

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税务登记状态为注销,实际已走逃(失联)。 

(二)经检查发现,你公司2021年6月向上海绅若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葶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长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具4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9884217.28元,税额合计:5184948.42元,价税合计45069165.7元),进销货物品名严重不匹配,大宗交易未收款等,暴力虚开特征明显。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4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合计39884217.28元,税额合计5184948.42元,价税合计45069165.7元)为: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可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