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稽一罚〔2024〕51 号 北京*园餐饮有限公司_逃避缴纳税款   

税务行政处罚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以隐匿收入骗取留抵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你单位利用个人账户收取款项,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申报,造成2016-2021年少缴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2022年多退留抵退税。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具有连续状态的偷税行为,追究时效应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故你单位偷税违法行为未过追溯期。根据《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发布)中偷税的裁量基准第一项规定,因你单位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按照检查情况计算,你单位少缴营业税11,169.26元、增值税3,060,726.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5,032.71元、企业所得税8,056,921.37元,多退留抵退税13,380.55元,共计少缴税款11,357,230.25元

北京*园餐饮有限公司 *

罚款5678615.13元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