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渝税七稽处(2024)34号

重庆*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OX):

我局于2022年9月29日至2024年6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涉案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是詹*假借他人身份证件成立并控制的公司之一,詹*为你单位的实际控制人。2022年4月18日,詹*为非法牟利,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你单位等空壳公司为他人虚开发票,其中以你单位名义向河南艾简建材有限公司开具3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发票代码:050002000213,发票号码:13923597-13923599,发票金额265752.21元,税额34547.79元;向武汉瑞宏拓源建材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开具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000204130,发票号码:09387986-09387996,发票金额1075161.06元,税额39770.94元。上述以你单位名义所开具的发票,均未与对方发生实际业务往来。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詹*以你单位名义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对外开具的上述14份发票为虚开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硫务机关章

二0二年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