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云城区税务局云城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云区云城税 税通 〔2024〕 8071 号

李*清: *

事由: 经营所得收入超 500万元未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通知内容:你投资单位云城区*电工器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4*)2023年经营所得收入超500万元,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供收入、成本费用等与经营相关资料。如不能按要求提供资料,需在限期内书面说明理由;如在限期内不按要求提供资料又不说明正当理由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云城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