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株税二稽处〔2024〕30号

湖南*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所)于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6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田心高科园博雅路13号株洲新远大制造工业园 201-16号)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实地核查情况

1、查询金三系统情况

经查询金三系统你单位的登记信息,登记备案的法人代表:崔某莹(身份证号码:341221********6301,联系电话:177****3347),财务负责人的信息与法人代表一致。检查人员经多次试拔打电话177****3347,该电话为外地电话,能拔通,但一直无人接听。

2、注册地址调查核实情况

检查人员前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田心高科园博雅路13号株洲新远大制造工业园 201-16号调查,你单位人员没有与承租方见过面,该“办公室租赁合同”是通过株洲财税服务行业协会群办理,地址是挂靠用,仅限于乙方注册公司用,不存在实际经营。

(二)发票购进开具取得情况:

1、经金三系统查询,你单位2024年1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电票)35份,金额:3580377.92元,税额:465449.08元。   

2、经查询金三系统,其取得发票(货物购进)信息为0。

(三)申报缴税情况:

经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石峰区税务局申报信息查询证实,你单位自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6月7日止为零申报。

(四)资金流相关情况:

经查询金三系统你单位银行账户信息,你单位没有备案开户银行信息;检查人员前往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查询你单位银行账户情况,为查询无结果。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自我局对你单位立案检查之日起,检查人员一直无法联系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负责人,你单位一直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根据《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6号):“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经金三系统查询,你单位2024年1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电票)35份,金额:3580377.92元,税额:465449.08元,货物名称为:*非金属矿物制*防火岩棉板房、*家具*床、*空调*格力、*电线电缆*电缆线、*非金属矿物制品*水泥、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筋、*木制品*板材等;发票取得(货物购进)信息为0;且无银行流水,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生产经营场地等的情况下销售上述商品,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为465449.08元,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