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税稽罚〔2024〕8号

诸*-偷税    罚款   

2018年8月23日常德*贸易有限公司中标湘雅常德医院1470nm激光、钬激光、麻醉机、多导电生理记录仪等采购及服务项目,合同总价款725万元。常德*贸易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陆续向诸*母亲刘美华转账6994000元(2018年9月30日2000000元、2018年12月3日3545000元、2019年9月30日499000元、2019年10月8日580000元、2019年12月12日8000元、2020年12月15日200000元、2020年12月16日162000元),而实际受益人为诸*,取得收入后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799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9号)及《湖南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税款征收部分第9项 “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以0.5倍的罚款39970元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