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税三稽罚〔2024〕4号 

徐*宏偷税案 罚款    徐*宏名下的医院2021年至2022年期间取得医疗服务收入未以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实际经营收入大于申报收入,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37,066.2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7项违法行为第一档裁量基准“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

罚款118,533.12元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