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文号 ***税稽 罚〔2024〕**号

案件名称 陈*-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在受让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对于长春**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债权,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债权过程中,存在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情况。2012年7月,你支付10,010,000.00元购买了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享有的长春**地产有限公司名下15,375,611.27元的贷款债权(本金3,800,000.00元,利息11,575,611.27元),2018年1月,你通过司法程序主张债权,因长春**地产有限公司在长春市***人民法院2016年5月11日向其发送限期执行通知书后,一直未履行限期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证经字第**号公证书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长春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长春**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重庆路和平大世界的2,820.53平方米面积的房产,并将该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2018年1月,该房产被钟*、齐**、王*、任**等4人以26,192,569.60元拍下,法院在拍卖价款中扣取执行费100,000.60元。 你共计收到***法院执行款26,092,569.00元,其中:2018年1月收到法院执行款24,092,569.00元,2019年3月收到法院执行款1,350,000.00元,2022年12月收到法院执行款650,000.00元;你为取得和实现债权共计发生成本费用14,838,176.58 元,其中:为取得债权发生成本10,010,000.00元,为实现债权发生律师费3,300,000.00元,诉讼费36,000.00 元,房屋评估费160,000.00元,测绘费16,000.00元,为配合房产过户缴纳税金1,316,176.58元。以上取得的个人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成本费用应按实收法院执行款占应收法院执行款的比例分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法院执行款当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计算,你应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发布,2023年修订)“五年内首次因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相关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对陈*少缴税款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罚款基数172,530.24元,罚款金额86,265.12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