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税稽 罚 〔2023〕 15 号   

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其他违法   

你单位在2020年购买欧亚预付卡作为促销礼品随机赠送给客户,合计金额175,000.00元,2021年购买欧亚预付卡作为促销礼品随机赠送给客户,合计金额245,000.00元,2022年购买欧亚预付卡作为促销礼品随机赠送给客户,合计金额113,400.0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存在少缴属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个人所得税106,680.00元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扣缴义务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应扣、应收税款30%以上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及《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协助税务机关全额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已于2023年11月17日补缴了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06,680.00元,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金额为53,34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