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答(2024年1~6月)

2024年需要继续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操作?

发布时间:2024-01-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2024年需要继续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操作?

答:为确保您2024年继续便捷、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您根据自身情况对照政策条件,及时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或者WEB端等渠道填报、确认相关扣除信息。

为提升办税体验、减轻办税负担、如您以前年度已经填报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您可查看并一键确认已填报的信息。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否还需要申报缴纳车船税?

发布时间:2024-01-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否还需要申报缴纳车船税?

答: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因订单激增,导致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无法满足开票需求,请问如何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发布时间:2024-01-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因订单激增,导致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无法满足开票需求,请问如何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授信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填写调整理由并上传相关附件后,即可启动人工调整流程。

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发布时间:2024-01-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对开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进行红冲后开票方当月的可用授信额度会增加吗?

发布时间:2024-02-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纳税人对开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进行红冲后开票方当月的可用授信额度会增加吗?

答:纳税人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后,当月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跨月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或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无法对应数字化电子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可用授信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我公司是2023年的新设立企业,尚未办理过汇算清缴,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发布时间:2024-02-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我公司是2023年的新设立企业,尚未办理过汇算清缴,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企业开具数电票,开具界面填写购销双方地址银行信息后,点击预览时只有纳税人识别号跟公司名称,正常吗?

发布时间:2024-03-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企业开具数电票,开具界面填写购销双方地址银行信息后,点击预览时只有纳税人识别号跟公司名称,正常吗?

答:数电票票面仅显示购销双方“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如需显示相应的“开户银行”和“银行账户”,可在开票界面勾选购销双方的“是否展示”选项进行展示。

请问开具全电发票对备注栏有什么要求?

发布时间:2024-04-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请问开具全电发票对备注栏有什么要求?

答:全电发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发票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的发票信息。发票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信息维护”模块预设的相应“场景模板”添加或开票时直接选择“附加项目”单个添加编辑,添加相应的“场景模板”;也可以直接在备注信息输入框中填写。

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一季度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发布时间:2024-04-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一季度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你公司一季度合计销售额预计未超过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发布时间:2024-04-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哪些人不需要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发布时间:2024-05-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哪些人不需要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高新技术企业年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24-06-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高新技术企业年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需要报送哪个申报表?

发布时间:2024-06-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需要报送哪个申报表?

答: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更换了手机号码,如何在个税APP中修改手机号码?

发布时间:2024-06-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更换了手机号码,如何在个税APP中修改手机号码?

答: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后可通过【我的】—【安全中心】—【修改手机号码】修改已绑定的手机号码。修改手机号码须进行验证,目前提供两种验证方式,一是通过已绑定的手机号码验证,二是通过本人银行卡进行验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退税,可以抵减下一年度的应缴税款吗?

发布时间:2024-06-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退税,可以抵减下一年度的应缴税款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