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案号:(2024)沪0113刑更11号
罪犯李某,男,1980年3月9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2023年5月19日本院作出了(2023)沪0113刑初425号刑事判决,以虚开发票罪判处罪犯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罪犯李某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6日作出(2023)沪02刑终4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发生法律效力。
经查,罪犯李某患有慢性心力衰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经征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意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李某暂予监外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李某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 或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