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售预付卡,却开具货物名称为“电信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罚款50万

*税一稽罚〔2024〕2号 南**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罚款    该公司转售预付卡,却开具货物名称为“电信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开具的发票载明的商品名称与实际情况不符”,是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 金额51043519.47元,税额3062611.17元,价税合计54106130.6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处罚款5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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