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工资税前扣除,定性偷税罚款

乌税稽罚〔2024〕58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新疆**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926.27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6-06  发布日期    2024-06-07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2021年至2022年期间虚列工资支出,2021年171,820元,2022年18,800元,均已在税前列支。经查上述工资支出未实际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你单位支出未实际发生,不允许扣除,调增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171,820元,调增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18,800元。 (二)因你单位2017年至2020年申报未实际支付的工资支出,2021年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09.35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9.35元;2022年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3,471.82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471.82元。 综上,调增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181,829.35元,调增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52,271.82元。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之规定,你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1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45.73元,202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6.80元。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上述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5,852.5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926.27元。(人民币大写贰仟玖佰贰拾陆元贰角柒分)。

处罚依据    你单位虚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偷税的界定,少缴企业所得税应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四条和《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及附件《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的规定,你单位偷税行为违法程度2021年~2022年为“一般”的情节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