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取得财政补贴虚开发票,法定代表人与会计均承认虚开

*税稽罚〔2024〕**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0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6-05  发布日期    2024-06-07

违法事实    2023年4月24日你单位取得长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具的23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3002200111,发票号码12091201-12091223,货物名称:*林业产品*葡萄树,金额合计2095049.53元,税额合计20950.47元,价税合计2116000.00元。以上23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于当月的29#凭证入账。 经你单位的实际负责人邹**陈述,你单位2021年至2022年种植葡萄园被列为**葡萄产业集群补贴项目,可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补贴款必须提供外购葡萄苗的发票,为了取得财政补贴,你单位通过中间人介绍,在明知和**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段*宝取得了**公司为你单位开具的上述23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023年4月26日曹*国(邹**的朋友)转账汇款给段*宝32320元,附言:代酒厂支付,经邹**询问笔录证实该笔汇款实际上是曹*国代你单位支付的开票手续费。同时,结合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琴及会计曹*的询问笔录,两人均承认了以上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经国务院令第587号、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经国务院令第587号、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二条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经国务院令第587号、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类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序列44之规定,你单位为了取得财政补贴,经中间人介绍,明知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让对方为自己开具了23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未造成税款的损失,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经国务院令第587号、第709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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