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税务分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税城公告〔2024〕1号
薛**(身份证号码: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城通〔2024〕401号)。
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城通〔2024〕*号)具体内容见附件,你单位可到我分局领取书面文书。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税务机关地址: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税务分局
2024年6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城通〔2024〕401 号
薛**(身份证号码:略):
事由: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通知内容:你于2018年1月以其自有房产(**商城D8.D9幢)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非货币资产投资,该房屋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为14467118.48元,资产原值为6562968.00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共计2524623.98元,最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75905.30元。
你于2018年1月房屋产权转移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税款共计54000.00元,后于2019年1月24日在柜台针对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进行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备案编号为:20192321322473690,选择按照五年分期缴纳,具体为:2019年1月31日前缴纳54000.00元、2020年1月31日前缴纳54000.00元、2021年1月31日前缴纳540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缴纳859905.30元。
你计划分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21905.30元尚未申报缴纳,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税务分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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