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认为不符合不征税收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提起复议后,得到了这样的结果......

湖北联合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摘录)

2023 年 7 月及 2023 年 10 月,发行人子公司武汉绕城高速公路管理处分别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武新汪税处〔2023〕1  号)以及《税务处理决定书》(武新汪税处〔2023〕3  号),因税务机关认为武汉绕城高速公路管理处提供的资料不符合对于不征税收入的规定,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 17,530.65 万元。

针对上述第一项《税务处理决定书》(武新汪税处〔2023〕1  号),武汉绕城高速管理处已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武新汪税处〔2023〕1号)的要求,补缴了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 51,861,999.70 元及滞纳金 2,929,426.98 元,并已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新洲区税务局提起了行政复议。2024 年 1 月 5 日,武汉绕城高速管理处撤回前述行政复议申请,税务机关予以准许。

针对上述第二项《税务处理决定书》(武新汪税处〔2023〕3  号),武汉绕城高速管理处已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武新汪税处〔2023〕3号)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了相应担保,并由税务机关确认了《纳税担保书》。经与税务主管部门沟通,2024 年 1 月 5 日,税务主管部门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武新汪税处〔2023〕3  号),并退回武汉绕城高速管理处提供的相应担保及《纳税担保书》。武汉绕城高速管理处无需缴纳《税务处理决定书》(武新汪税处〔2023〕3 号)所载税额及滞纳金。

武汉绕城高速公路管理处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4 号)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上述涉税事项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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