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举报】合同方利用售后回租6%与直租13%的税率差偷逃税款并将线索向公安移送

林某与国某其他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沪7101行初289号

原告林某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职务XX。

委托代理人叶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工作人员。

原告林某因要求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第五稽查局)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诉称,2021年3月15日原告与上海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一份售后回租合同。原告既没有融资款也没有融资标的物,某某公司按法律规定必须是直租模式,法定税率为13%。而某某公司采用售后回租形式适用6%的税率,涉嫌利用税率差偷逃税款。为此,原告向被告税务第五稽查局检举上述违法行为,但被告税务第五稽查局的处理结果为作暂存待查处理。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原告认为被告税务第五稽查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撤销被告税务第五稽查局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的编号:沪税稽五税举处告[2023]X号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告知;2.判令被告税务第五稽查局依法重新调查,将偷税漏税线索向公安移送;3.判令被告税务第五稽查局赔偿原告所有经济损失。

被告税务第五稽查局辩称,其在接到原告举报后履行了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的客观义务,但这些客观义务所欲维护的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非原告的个人利益。因此,其对检举行为的处理与原告自身权益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不具有诉的利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查,2023年7月4日,原告向被告税务第五稽查局进行涉税举报,反映某某公司以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形式从事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售后回租业务税率6%,融资租赁直租业务税率13%,涉嫌利用税率差偷逃税款。2023年12月14日,被告税务第五稽查局作出编号:沪税稽五税举处告[2023]X号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原告:从原告提供的合同、发票、购车款流向、行驶证等情况综合分析,原告与某某公司之间的业务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融资租赁服务。某某公司与原告之间的业务应按金融服务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的相关规定,对原告反映的检举事项作暂存待查处理。原告不服,向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3月4日,市税务局作出沪税复驳字〔2024〕X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为原告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原告复议申请。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原告检举某某公司涉嫌偷逃税款问题,被告经调查后向原告作出处理结果告知。经查,原告检举事项及请求内容仅涉及国家税务部门对税收违法行为的监管,与原告个人权利义务无涉,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被告就原告检举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与原告自身合法权益不存在利害关系。原告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林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林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燕

审 判 员  杨建军

审 判 员  陈 颖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灿

书 记 员  徐雯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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