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篡改或破坏税控存储器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与产品质量法法条竞合,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税稽罚﹝2024﹞42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市**加油站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696,284.66  没收金额(元)    273,348.99

处罚日期    2024-05-29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附件材料《2023年油站营业年报表》2023年8月至11月的按油枪统计数据营业金额累计数为18006651.15元(含税),你单位2023年8月至11月增值税申报6324369.72元(含税)。你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加油机产品,采用篡改或破坏税控存储器等手段偷税,少申报销售收入11682281.43元(含税),少交增值税1343979.28元。

违法行为类型    **市**加油站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第15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损毁税控装置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处罚【2024】00002)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加油机6台;2.处货值金额1.3倍罚款计578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73348.99元。(罚没合计851848.99元)”上述罚没款,企业已于2024年2月缴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你单位采用篡改或破坏税控存储器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法条竞合,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免于上述行为罚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发布<**登记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第16项的规定,对你单位隐匿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的偷税行为,应处以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96284.6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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