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认定税款滞纳金债权的通知
昆山市美莲华服饰有限公司债权人:
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申报的昆山市美莲华服饰有限公司债权,其中税款本金21472.06元,滞纳金13044.22元,合计34516.28元。
此前管理人将上述税款滞纳金13044.22元认定为劣后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的规定: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管理人根据上述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申报的债权认定调整如下:
税款本金21472.06元为税款债权,滞纳金13044.22元为普通债权。
债权人对此若有异议的,可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特此通知。
昆山市美莲华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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