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管理人将上述税款滞纳金13044.22元认定为劣后债权,现依据文件改为普通债权

关于调整认定税款滞纳金债权的通知

昆山市美莲华服饰有限公司债权人:

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申报的昆山市美莲华服饰有限公司债权,其中税款本金21472.06元,滞纳金13044.22元,合计34516.28元。

此前管理人将上述税款滞纳金13044.22元认定为劣后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的规定: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管理人根据上述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申报的债权认定调整如下:

税款本金21472.06元为税款债权,滞纳金13044.22元为普通债权。

债权人对此若有异议的,可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特此通知。

昆山市美莲华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6月6日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