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利用员工身份证件代开的发票与实际发生金额相同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3份,金额883万元

X税一稽罚[2024]66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XXXX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8,264.24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6-05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经查,外包个人为你公司提供了半导体设备安装维修服务,部分人员未按实际情况提供发票,你公司利用本公司和关联企业的员工信息,代开了与实际发生金额相同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行为属于为自己开具了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2020年代开发票268万元,共19份;2021年代开发票345万元,共15份;2022年代开发票270万元,共9份。三年总共利用员工身份证件代开的发票43份,金额883万元。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少缴企业所得税56528.48元50%罚款计28264.2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鉴于你单位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过程中,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主动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预缴企业所得税57325.66元,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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