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股东亲属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租金5700余万元,未申报纳税,罚款332万元

穗税三稽罚〔2024〕22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广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3,321,234.39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5-31  发布日期    2024-06-07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8年至2021年经营期间,利用股东亲属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出租商铺、仓库的租金及管理费等经营收入合计57,602,843.32元(不含税),上述收入在我局进场检查之日前,未在账上反映,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你单位书面说明经营管理不够规范,财务核算方面不够健全,大部分投资成本、运营成本未能取得相应的发票。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增值税5,380,369.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6,625.85元及企业所得税885,473.4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3,321,234.3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账外经营隐瞒租金及管理费等收入,导致当期少缴增值税5,380,369.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6,625.85元及企业所得税885,473.41元,依法构成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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