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私户收款补缴税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税务师事务所(XX)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X税一稽 罚 〔2024〕 XX号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一)你单位在2018年1月至2022年8月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服务,收入通过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账户收讫,实现含税销售收入1,561,366.25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1,534,549.18元。上述业务你单位没有作销售收入记账,至检查日止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27,813.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55.11元和企业所得税115,512.19元。 (二)你单位在2020年实际发放工资共计2,269,894.92元,至检查日止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168.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经你单位确认的相关私人账户账外收入明细表;(2)你单位相关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复印件;(3)你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4)相关银行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资料;(5)某平台提供的相关私人账户交易明细资料;(6)你单位2020年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关记账凭证及明细账;(7)对你单位实际控制人的《询问笔录》;(8)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9)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10)其他证据。

处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27,813.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55.11元和企业所得税115,512.1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72,440.54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3,906.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777.56元,企业所得税罚款57,756.1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68.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4.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7.25245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2-1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2-1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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