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收入未纳税,税务下发处理决定书与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已依法对你单位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宿税一稽处〔2023〕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宿税一稽罚〔2023〕3**)。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宿税一稽处〔2023〕5**

**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我局于2022年10月25日至2023年10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市*)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04月30日期间逃避缴纳税款问题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主要经营活动:从****置业有限公司租赁房屋(*2021**不动产第0001476号),每年租金约155.52万,然后装修招商转租给商户,你单位委托**市云账房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整理,租金收入明细如下:

2020年7月-9月取得租金收入共计1159120.00元;

2020年10月-12月取得租金收入共计777604.00元;

2021年1月-3月取得租金收入共计1605939.00元;

2021年4月-6月取得租金收入共计348280.00元;

2021年7月-9月取得租金收入共计479800.00元;

2021年10月-12月取得租金收入共计200630.00元;

2022年1月-3月取得租金收入共计356800.00元。

查询你单位纳税申报资料,上述收入均未确认收入进行申报纳税,经查询电子抵账系统,上述收入均未开具发票,你单位上述收入应补缴税款如下:

1.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第四点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第一条,你单位2020年7月至9月应补缴纳增值税1159120.00÷(1+5%)×5%=55196.19元。

2020年10月至12月应补缴纳增值税777604.00÷(1+5%)×5%=37028.76元。

2021年1月至3月应补缴纳增值税1605939.00÷(1+5%)×5%=76473.29元。

2021年4月至6月应税收入348280.00÷(1+5%)=331695.24元,未达到小规模纳税人45万征税起征点,免征缴纳增值税。

2021年7月至9月应补缴纳增值税479800.00÷(1+5%)5%=22847.62元。

2021年10月至12月应税收入200630.00÷(1+5%)=191076.19元,未达到小规模纳税人45万征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2022年1月至3月应税收入356800.00÷(1+5%)=339809.52元,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合计应补缴增值税=55196.19+37028.76+ 76473.29+22847.62=191545.86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二、四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你单位2020年7月至9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5196.19×5%×50%=1379.90元。

2020年10月至12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7028.76×5%×50%=925.72元。

2021年1月至3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6473.29×5%×50%=1911.83元。

2021年7月至9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847.62×5%×50%=571.19元,未申报缴纳。

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79.90+925.72+1911.83+571.19=4788.64元

3.教育费附加问题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你单位2020年7月至9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5196.19×3%×50%=827.94元。

2020年10月至12月至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7028.76×3%×50%=555.43元。

2021年1月至3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6473.29×3%×50%=1147.10元。

2021年7月至9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2847.62×3%×50%=342.71元。

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827.94+555.43+1147.10+342.71=2873.18元。

4.地方教育附加问题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教育厅《安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行办法》(财税〔2001〕349号)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你单位2020年7月至9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5196.19×2%×50%=551.96元。

2020年10月至12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7028.76×2%×50%=370.29元。

2021年1月至3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76473.29×2%×50%=764.73元。

2021年7月至9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2847.62×2%×50%=228.48元。

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51.96+370.29+764.73+228.48=1915.46元。

5.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你单位2020年7月至9月租赁合同应补缴纳印花税1159120.00×0.1% ×50%=579.60元,2020年10月至12月租赁合同应补缴印花税777604.00×0.1%×50% =388.80元,2021年1月至3月租赁合同应补缴印花税1605939.00×0.1%×50%=803.00元,2021年4月至6月租赁合同应补缴印花税348280.00×0.1%×50%=174.10元,2021年7月至9月租赁合同应补缴印花税479800.00×0.1%×50%=239.90元,2021年10月至12月租赁合同应补缴印花税200630.00×0.1%×50%=100.30元。2022年1月至3月租赁合同应补缴印花税356800.00×0.1%×50%=178.40元。

2021年7月从****置业有限公司租赁房屋(皖2021**不动产第0001476号)已支付1600620.00元租金,应补缴印花税1600620.00×0.1%×50%=800.30元。

合计应补缴印花税579.60+388.80+803.00+174.10+239.90+100.30+178.40+800.30=3264.40元。

6.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第六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市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附征率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财税〔2021〕12号第一条、2020年你单位取得租金收入总计1936724.00元,应纳税所得额1936724.00×20%(应税所得率)=387344.80元,2020年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387344.80×25%×20%=19367.24元,2021年你单位取得租金收入总计2634649.00元,应纳税所得额2634649.00×20%(应税所得率)=526929.80元,2021年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526929.80×12.5%×20%=13173.25元。2022年你单位取得租金收入总计3568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356800.00×20%(应税所得率)=71360.00元,2022年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71360.00×12.5%×20%=1784.00元。

2020-2022年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共计34324.49元。

上述涉税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企业账簿凭证。

证据2:企业申报表。

证据3:**市云账房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明细账。

(二)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你单位不列、少列收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账簿不列、少列收入,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逃避缴纳的增值税191545.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788.64元、印花税3264.40元、企业所得税34324.49元予以追缴,并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逃避缴纳的教育费附加2873.18元予以追缴。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皖综〔2011〕349号)第五条规定,对你单位逃避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1915.46元予以追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一稽罚〔2023〕3**

**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我局于2022年10月25日至2023年10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市**泗州名城观景苑5栋1006室)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04月30日期间逃避缴纳税款问题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主要经营活动:从****置业有限公司租赁房屋(皖2021**不动产第0001476号),然后装修招商转租给商户,你单位委托**市云账房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整理,租金收入明细如下:

2020年7月-9月取得租金收入共计1159120.00元;

2020年10月-12月取得租金收入共计777604.00元;

2021年1月-3月取得租金收入共计1605939.00元;

2021年4月-6月取得租金收入共计348280.00元;

2021年7月-9月取得租金收入共计479800.00元;

2021年10月-12月取得租金收入共计200630.00元;

2022年1月-3月取得租金收入共计356800.00元。

查询你单位纳税申报资料,上述收入均未确认收入进行申报纳税,经查询电子抵账系统,上述收入均未开具发票,你单位上述收入应补缴税款如下:

1.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第四点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你单位2020年7月至9月应补缴纳增值税1159120.00÷(1+5%)×5%=55196.19元。

2020年10月至12月应补缴纳增值税777604.00÷(1+5%)×5%=37028.76元。

2021年1月至3月应补缴纳增值税1605939.00÷(1+5%)×5%=76473.29元。

2021年4月至6月应税收入348280.00÷(1+5%)=331695.24元,未达到小规模纳税人45万征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2021年7月至9月应补缴纳增值税479800.00÷(1+5%)5%=22847.62元。

2021年10月至12月应税收入200630.00÷(1+5%)=191076.19元,未达到小规模纳税人45万征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2022年1月至3月应税收入356800.00÷(1+5%)=339809.52元,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合计应补缴增值税55196.19+37028.76+76473.29+22847.62=191545.86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二、四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你单位2020年7月至9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5196.19×5%×50%=1379.90元。

2020年10月至12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7028.76×5%×50%=925.72元。

2021年1月至3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6473.29×5%×50%=1911.83元。

2021年7月至9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847.62×5%×50%=571.19元,未申报缴纳。

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79.90+925.72+1911.83+571.19=4788.64元

3.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你单位2020年7月至9月租赁合同应补缴纳印花税1159120.00×0.1% ×50%=579.60元,2020年10月至12月租赁合同应补缴印花税777604.00×0.1%×50% =388.80元,2021年1月至3月租赁合同应补缴印花税1605939.00×0.1%×50%=803.00元,2021年4月至6月租赁合同应补缴印花税348280.00×0.1%×50%=174.10元,2021年7月至9月租赁合同应补缴印花税479800.00×0.1%×50%=239.90元,2021年10月至12月租赁合同应补缴印花税200630.00×0.1%×50%=100.30元。2022年1月至3月租赁合同应补缴印花税356800.00×0.1%×50%=178.40元。

2021年7月从****置业有限公司租赁房屋(皖2021**不动产第0001476号)已支付1600620.00元租金,应补缴印花税1600620.00×0.1%×50%=800.30元。

合计应补缴印花税579.60+388.80+803.00+174.10+239.90+100.30+178.40+800.30=3264.40元。

4.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第六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市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附征率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财税〔2021〕12号第一条、2020年你单位取得租金收入总计1936724.00元,应纳税所得额1936724.00×20%(应税所得率)=387344.80元,2020年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387344.80×25%×20%=19367.24元,2021年你单位取得租金收入总计2634649.00元,应纳税所得额2634649.00×20%(应税所得率)=526929.80元,2021年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526929.80×12.5%×20%=13173.25元。2022年你单位取得租金收入总计3568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356800.00×20%(应税所得率)=71360.00元,2022年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71360.00×12.5%×20%=1784.00元。

2020-2022年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共计34324.49元。

上述涉税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企业账簿凭证。

证据2:企业申报表。

证据3:**市云账房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明细账。(二)陈述申辩情况

检查中,我局于2023年10月28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宿税一稽罚告〔2023〕27号《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未进行陈述申辩。

(三)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你单位不列、少列收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发现问题中逃避缴纳的增值税191545.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788.64元、印花税3264.40元处50%倍罚款,即(191545.86+4788.64+3264.40)×50%=99799.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规定,对你单位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34324.49元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9799.47元,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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