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销售柴油期间收取贷款,未申报纳税,隐匿销售收入造成少缴税款并处罚

**税一稽罚〔2024〕**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苏州市****加油点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882,985.99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5-20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你单位通过微信、支付宝和个人银行账户等收款方式销售柴油(含税)共计14619400.00元,其中:2020年1627400.00元,2021年8887600.00元.2022年1-6月4104400.00元。上述交易已实现了销售,收取了货款,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隐匿销售收入不含税共计1293752212元。以上情况表明:1、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第五条之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2020年1日至12月187223.01元2021年1月至12月1022467.26元.2022年1-6月472187.60元,2、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策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第一条规定、《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的规定,2020年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361.15元、教育费附加5616.69元、地方教育附加3744.46元。2021年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1123.36元、教育费附加30674.00元、地方教育附加20449.36元。2022年度1月-6日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609.38元、教育费附加14165.62元、地方教育附加9443.75元。以上合计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84093.89,应补教育费附加50456.31元,应补地方教育附加33637.57元。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处少缴增值税税款1681877.87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840938,99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84093.8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2047.00元。退回误收加处罚款311477.7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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