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提供婚姻介绍服务,通过个人微信账户收取收入,未开具发票,未申报纳税

*税一稽罚〔2024〕**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佛山市*****技术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704.8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2-26 发布日期  2024-02-26

违法事实 你单位向多名客户提供婚姻介绍服务,通过法定代表人谢**的微信账户收取销售收入合计116,992.00元,未记入会计账簿,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金额4,508.00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2,704.8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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