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走逃(失联)企业进销项不匹配,受票企业异常,开具发票被税局定性虚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南昌**建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28 10:06  来源:市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4年30号送达公告

南昌**建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一稽处〔2024〕18号)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一稽罚〔2024〕16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106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一稽处〔2024〕18号)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一稽罚〔2024〕1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一稽处〔2024〕18号)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一稽罚〔2024〕16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5月28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洪税一稽处〔2024〕18号

南昌**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所)于2022年10月26日至2024年5月13日对你(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东阳镇徐埠街36号产业园创业园103室)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走逃失联

1.2022年11月13日,我局检查组通过金三系统登记信息确认多次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高*(联系电话略),电话为空号;多次拨打你单位会计高**(联系电话略),均无人接听,无法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

2.你单位2021年12月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2022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安义县税务局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

(二)生产经营地址注册不实

2022年10月26日,我局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你单位注册登记生产经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东阳镇徐埠街36号****”,确认该地址是一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未见你单位门牌及标识。

(三)增值税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的货物品名严重不符

2021年10月29日你单位收到淄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项目名称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工业用裂解碳九;2021年11月27日收到辽宁**石化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项目名称为*有机化学原料*混合三甲苯;2021年11月29日取得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自助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项目名称拉森钢板桩SP-IV(513吨);而你单位于2021年10月26日开具给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项目名称*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拉森钢板桩,发票代码3600193130,发票号码9386973-9386992(其中9386983、9386986、9386990发票作废),发票金额1,695,592.07元,税额220,426.93元,价税合计1,916,019 元;2021年11月18日开具给重庆方翰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发票代码3600193130,发票号码3892966-3892985,9386993-9386995,发票金额2,239,856.91元,税额291,181.45元,价税合计2,531,038.36 元;2021年12月6日开具给广州****租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项目名称*其他机械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和*其他机械设备*洗砂机,发票代码3600193130,发票号码3893435-3893450,发票金额1,562,831.84元,税额203,168.16元,价税合计1,766,000元,购进货物名称与销售货物名称严重不符。

(四)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大额资金未收取。 

我局检查组到中国农业银行查询你单位对公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号略 )2021年01月0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流水情况,资金流水显示2021年你单位收取重庆**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70,000元,收取广州****租赁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共向受票企业收取货款920,000元,与票面金额6,213,057.36元严重背离,尚有5,293,057.36元未收到。

(五)主管税务机关已对上述涉案发票作出异常凭证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安义县税务局因你单位购进货物品名不匹配,购销严重背离,于2021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向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租赁有限公司开具的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了异常凭证处理。

(六)发票协查确认受票企业异常

通过“金税三期”发票协查系统发出协查函,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回函确认你单位开具给广州****租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抵扣进项税,广州****租赁有限公司已注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回函确认你单位开具给重庆**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确认为虚开发票,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已走逃失联。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你单位2021年10月26日开具给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货物名称*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拉森钢板桩,发票代码3600193130,发票号码09386973-09386982、09386984、09386985,9386987-09386989,09386991、09386992,发票金额1,695,592.07元,税额220,426.93元,价税合计1,916,019 元);2021年11月18日开具给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发票代码3600193130,发票号码3892966-3892985,9386993-9386995,发票金额2,239,856.91元,税额291,181.45元,价税合计2,531,038.36 元);2021年12月6日开具给广州****租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货物名称*其他机械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和*其他机械设备*洗砂机,发票代码3600193130,发票号码3893435-3893450,发票金额1,562,831.84元,税额203,168.16元,价税合计1,766,00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六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第三条规定,对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税一稽罚〔2024〕16号

南昌**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经我局(所)2022年10月26 日至2024年05月13日对你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单位走逃失联

1.2022年11月13日,我局检查组通过金三系统登记信息确认多次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高见(联系电话185****1989),电话为空号;多次拨打你单位会计高小凤(联系电话159****1328),均无人接听,无法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

2.你单位2021年12月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2022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安义县税务局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

(二)生产经营地址注册不实

2022年10月26日,我局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你单位注册登记生产经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东阳镇徐埠街36号产业园创业园103室”,确认该地址是一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未见你单位门牌及标识。

(三)增值税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的货物品名严重不符

2021年10月29日你单位收到淄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8份,项目名称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工业用裂解碳九;2021年11月27日收到辽宁**石化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份,项目名称为*有机化学原料*混合三甲苯;2021年11月29日取得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自助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项目名称拉森钢板桩SP-IV(513吨);而你单位于2021年10月26日开具给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项目名称*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拉森钢板桩,发票代码3600193130,发票号码9386973-9386992(其中9386983、9386986、9386990发票作废),发票金额1,695,592.07元,税额220,426.93元,价税合计1,916,019 元;2021年11月18日开具给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发票代码3600193130,发票号码3892966-3892985,9386993-9386995,发票金额2,239,856.91元,税额291,181.45元,价税合计2,531,038.36 元;2021年12月6日开具给广州****租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项目名称*其他机械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和*其他机械设备*洗砂机,发票代码3600193130,发票号码3893435-3893450,发票金额1,562,831.84元,税额203,168.16元,价税合计1,766,000元,购进货物名称与销售货物名称严重不符。

(四)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大额资金未收取。

我局检查组到中国农业银行查询你单位对公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401*********0403 )2021年01月01日- 2021年12月31日期间流水情况,资金流水显示2021年你单位收取重庆**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70,000元,收取广州****租赁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共向受票企业收取货款920,000元,与票面金额6,213,057.36元严重背离,尚有5,293,057.36元未收到。

(五)主管税务机关已对上述涉案发票作出异常凭证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安义县税务局因你单位购进货物品名不匹配,购销严重背离,于2021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向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租赁有限公司开具的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了异常凭证处理。

(六)发票协查确认受票企业异常

通过“金税三期”发票协查系统发出协查函,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回函确认你单位开具给广州****租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抵扣进项税,广州****租赁有限公司已注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回函确认你单位开具给重庆**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确认为虚开发票,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已走逃失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单位向重庆方翰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 份(价税合计4,447,057.36 元),向广州顺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6 份(价税合计1,766,000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查人员联系高*、高**的电话记录;

2.注册地址的《现场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

3.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洪税一稽税能【2024】1002号);

4.沈阳市辽中区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淄博市税务局稽查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协查回函资料;

5.你单位对公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号略 )2021年01月0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流水记录;

6.安义县税务局出具的《南昌**建材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和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7.你单位2021年9月至11月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和《认定异常凭证查询》明细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6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向重庆方翰商贸有限公司虚开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广州顺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虚开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6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安义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