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向刘**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7 17:49:0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刘**: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4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二稽罚告〔2024〕250号
刘**:(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拟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2225号****)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查明的违法事实
刘**在2018年12月转让深圳市南山区天安工业区**房产过程中实际收取房款19,000,000.00元,只按8,580,000.00元缴纳了税款,未如实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2.违法后果
(1)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刘**上述行为造成2018年12月少缴增值税496,190.47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4,733.33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
(2)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刘**上述行为造成2018年12月少缴房屋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148,857.14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以上有相关会计账簿、询问笔录、申报资料为证。
(3)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刘**上述行为造成少缴2018年12月房屋转让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496,190.47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
3.证据指向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资料、查询银行资料、法院判决书等资料。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2018年12月少缴纳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48,095.24元,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7,366.67元,处少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48,095.24元,处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4,428.57元。
上述拟罚款合计587,985.7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盖章)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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