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际经营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关于送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北票市**铁选厂:(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朝税一稽不罚﹝2024﹞3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可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朝阳市朝阳大街一段139-4)领取书面文本。

联系电话:0421-8891317 8891335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税一稽不罚〔2024〕3号

北票市**铁选厂:(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8日对你单位(地址:北票市宝国老镇扣卜营村)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

1、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3)辽13刑终96号】认定你单位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交易的情况下共取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20组,金额179,448,953.74元,税额30,506,322.77元。

2、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3)辽13刑终96号】认定你单位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交易的情况下共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68组,金额7,5337,661.90元,税额12,807,402.53元。

(二)少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在检查期内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少缴缴增值税合计22,042,087.2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102,104.3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3)辽13刑终96号】及相关资料。

证据2: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资料。

证据3:朝阳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证据4:企业纳税申报资料。

二、处罚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2013年至2015年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合计22,042,087.2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102,104.37元,定性为偷税,对所偷税款应当处1倍罚款,罚款金额为23,144,191.6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你单位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对你单位应当处以500,000.00元罚款。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与罚款处罚的,按罚款数额搞的规定处罚”规定,对你单位应当处罚款23,144,191.63元。

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法院已经对王*来(北票市**铁选厂的实际经营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