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个人借款利息收入未申报纳税,被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马**《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13 11:44: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马**: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因你无法联系、已走逃失联、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导致稽查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将以下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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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明

*税一稽处〔202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一稽处〔2024〕**号

马**(香港身份证号码:略)

经对你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自2012年1月起向马*提供2000万元借款,并按月利率2.8%计算利息。其中1500万元自2012年1月6日起计算利息,500万元自2012年9月5日起计算利息,合同未约定复利。

2015年4月6日,你向马*经协商后重新拟定协议,确认上述借款截至2015年4月5日,马*尚欠本金2000万元、利息3558.9693万元(其中单利2052万元、复利1506.9693万元)。合同约定每月按借款本金的2.8%计息到期日为2015年6月5日。

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你通过深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累计收到马*支付的借款本息4600万元,并向马*出具了收到4600万元的收条。你未对上述事项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你少缴2012年营业税275679.5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297.57元、教育费附加8270.39元、地方教育附加5513.59元,2013年营业税3360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520.00元、教育费附加10080.00元、地方教育附加6720.00元,2014年营业税3360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520.00元、教育费附加10080.00元、地方教育附加6720.00元,2015年1月至6月营业税887805.0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2146.36元、教育费附加26634.15元、地方教育附加17756.1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 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应缴纳的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你少缴2016年1月至3月“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8200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少申报缴纳的2016年1月至3月个人所得税182000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距离立案日期2020年7月17日超过五年的税款不再追缴。2015年6月税款申报期限为2015年7月15日,故2015年6月之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再追缴。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经催告仍不缴纳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如对我局在纳税上作出的处理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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