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收到增值税发票为虚开,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向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07 10:43: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税一稽告〔2024〕178号

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供合法有效税前扣除凭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一稽通〔2023〕**号

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事由:提供合法有效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通知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23年9月25日的协查函(协查编号:10000000123092530994)显示,你司(单位)接受浙江光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开具的553份增值税发票已确定虚开,发票代码:4403184130,发票号码:04472942-04473200,开票日期:2019年3月29日,发票代码:4403183130,发票号码:16384267-16384416,开票日期:2019年1月29日-2019年1月30日,发票代码:4403183130,发票号码:16384487-16384591,开票日期:2019年1月29日,发票代码:4403184130,发票号码:04472848,开票日期:2019年3月29日,发票代码:4403183130,发票号码:16384442-16384479,开票日期:2019年1月29日,发票金额合计:55,179,811.21元,税额合计:8,828,773.79元。

请你司(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15日内向我局提供能证实上述支出是真实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包括但不限于:

(1)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2)证明实际支付的付款凭证;

(3)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4)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5)劳务服务的内部凭证;(能反映提供服务的人员、服务时间、服务方式、具体服务内容的服务记录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

(7)合规发票;

(8)其他有关证明资料等。

属于购买货物的,上述第(1)、(3)、(4)、(6)项为必报资料;属于购买服务的,上述第(1)、(5)、(6)项为必报资料;企业有实际支付的,应报送第(2)项资料。对于2018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支出,上述第(7)项为必报资料。

如你司(单位)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资料,该项支出按规定将不得在税前扣除。

联系人:刘启朋

联系电话:82951931

(此页无正文)

税务机关(盖章)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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