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局定性为虚开,需限期提供账册凭证、其他合法税前扣除凭证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实业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4年第90108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06 11:34: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市**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税一稽税通〔2024〕**号),文书内容如下:

事由:限期提供账册凭证、其他合法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八条。

通知内容:

你单位取得平舆县盛祥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23日至10月2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9份(详见《广州市程朗实业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金额合计:11,127,570.91元,税额合计:1,446,584.09元,价税合计:12,574,155.00元。上述119份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限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供上述发票入账相关账册凭证、其他合法税前扣除凭证。若你单位逾期未能提供相关资料,我局将按规定对你单位2021年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征,核定应税所得率为5%(制造业)。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税一稽税通〔202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为60日),上述(税务文书)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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