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有限公司,间接受让境内公司股权,约定“包税”快来申报解缴已扣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2024〕7** 号

**(BVI)有限公司:

事由:未申报解缴已扣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总局2015年第7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总局2017年第37号)第十四条

通知内容:2013年12月,你公司与香港时代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受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于2013年12月30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形成了间接受让**绿福来实业有限公司60%股权的事实。按照有关规定,你公司为该项交易涉及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014年3月至2018年7月,你公司与香港**发展有限公司陆续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四》。上述协议约定,本次转让发生的相关税费均由你公司承担。按照约定,你公司已代扣该项交易对应的我国企业所得税,但至今未对已扣税款申报和解缴。

如你公司对核实情况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联系我局反馈,如无异议,请尽快对已扣税款申报和解缴。

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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