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礼品通过报损处理未视同销售

遵税二稽罚﹝2024﹞3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贵州**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72,803.09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6-12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相关报表、记账凭证、报损明细表、退货明细表、合同等相关涉税资料,你公司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通非正常报损、赠送礼品通过报损处理未视同销售、与医保数据有误造成退货、异常退货造成少列收入。检查人员与你单位相关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对你公司的相关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承认了少列收入未申报纳税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国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四条、《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2〕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之规定。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商品非正常报损、赠送礼品通过报损处理未视同销售、与医保数据有误造成退货、异常退货造成少增值税313492.5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825.17元、教育费附加7095.1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4730.07元、印花税 6290.73元、企业所得税 78878.47元,共计422312.06元。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172803.0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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