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处罚】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按偷税处理

六税稽罚﹝2024﹞11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301,457.82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6-14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按偷税处理。

违法行为类型    第三方取得发票,按偷税处理

处罚结果    对补缴的增值税563472.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443.08元,合计602915.63元,处50%罚款,即罚款301457.82元。

处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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