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手”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这个虚开的“锅”估计也要进一步揭开了

黔西南税二稽罚﹝2024﹞4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贵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32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6-13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未向农户实际收购高粱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13日为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53份,价税合计3,618,411.66元;在与句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其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36份,发票代码:052002100113,发票号码:3644806-3644833、19380180-19380187,金额合计3,391,926.48元,税额305,273.52元,价税合计3,697,200.00元。 经查,该笔业务实际上是句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直接向经纪人购买的高粱,因句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无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资质,遂通过你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后,再由你公司向句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你公司与农户及句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均未发生实际业务,你公司为自己、为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32000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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