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0,000.00元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务部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07 18:01:5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宝安区**劳务部: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6月6日

附:虚开发票清单

微信截图_20240617111039.png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穆罚告[2024]**号

深圳市宝安区**劳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我局拟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蚝社区蚝三旧村****)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及证据

1.查明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涉及金额432,500.00元,税额0.00元,价税合计432,500.00元(发票明细详见附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证据指向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你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申报纳税情况异常等证据证明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 元(含2000 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 元(含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签章)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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