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向深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0617:07: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5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二稽处〔2024〕**号
深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经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5月21日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路****)2015年8月3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查明的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2020年9月至2023年9月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11份(其中正数发票739份,金额合计10,322,647.29元,税额合计44,758.14元,价税合计10,367,405.43元;负数发票172份,金额合计-3,240,927.37元,税额合计-32,408.31元,价税合计-3,273,335.68元)、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合计21,425.48元,税额合计642.77元,价税合计22,068.25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定性你公司开具的9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若对本决定有异议,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二稽罚〔2024〕**号
深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经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05月21日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路****)2015年8月3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查明的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2020年9月至2023年9月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11份(其中正数发票739份,金额合计10,322,647.29元,税额合计44,758.14元,价税合计10,367,405.43元;负数发票172份,金额合计-3,240,927.37元,税额合计-32,408.31元,价税合计-3,273,335.68元)、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合计21,425.48元,税额合计642.77元,价税合计22,068.25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证据指向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企业基本信息、纳税申报信息、银行流水、讯问笔录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50万元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缴纳入库。你(单位)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罚款,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罚款的,应将罚款存入你(单位)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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